涉及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八大行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东北老工业基地现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政策适用于内蒙古东部地区。这项措施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称,国务院批复的《东北地区振兴规划》已将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纳入整体规划范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和《东北地区振兴规划》,制定了《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东部地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军品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办法》,内蒙古东部地区是指: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上述盟市以行政区划为界。《办法》所称为主,指纳税人从事上述八大行业生产取得的年销售额占其同期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的纳税人。
《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另外,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一般不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凡有2008年7月1日之前欠缴增值税的,无论其有无新增增值税额,应首先抵减欠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应当以其上年同期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实现的应缴增值税作为计算新增增值税税额的基数。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缴增值税超过上年应缴增值税部分。
《办法》指出,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但需满足总机构设在内蒙古东部地区范围内、由总机构直接采购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等条件。 |